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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灯”成马路无形杀手
交警提醒正确使用机动车灯光,保障你我交通安全
    
发布时间: 2012-07-07 00:00:00      来源:平安南粤网   
 
    很多驾驶人在城市道路驾驶经常会遇到对面突然一阵强光直射过来,照得自己眼前一片雪白,瞬间“失明”,有经验的驾驶人会把车速减下来,慢慢靠边走,而更多的是急刹车或者乱了阵脚乱打方向,甚至导致与对面的来车发生碰撞。这种在城市道路乱用远光灯的行为,已经成为马路上的重大安全隐患,被很多市民唾弃。
    乱用远光灯,害人害自己
    今年5月的一个晚上,刘某骑着摩托车在梅城繁华的主干道正常行驶着,突然,对面射来一束刺眼的白光,他的眼睛瞬间白花花的,什么都看不见,刘某一阵心慌,左右摇晃着的摩托车,不知不觉就顺着白光开了过去,只听见一声碰撞声响,刘某的摩托和打着白光的小车狠狠地撞在一起,刘某倒地受伤,驾驶人下车大声指责着刘某:“你是怎么骑摩托的,会不会骑?怎么突然就出现在我的车前,害我来不及刹车。”处理事故的交警赶到现场后,认真听取了双方对事故发生一瞬间的情况后,交警很快就明白了造成事故的原因。这是因为小汽车的驾驶人使用了远光灯!交警告诉小车驾驶人,她乱用远光灯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车车主委屈地说:“我怎么知道不可以使用远光灯,我以为能把车灯开得越亮,我看得越清楚就越安全。”
    交警向小车驾驶人解释道:远光灯和刺眼的氙气灯会对别的司机造成炫目或“瞬间失明”,使对面驾车的司机产生视觉错误,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每年由于滥用远光灯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不在少数。希望她能够认识到自己乱用远光灯的错误。
    学会使用灯光,安全有保障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名民警告诉笔者,城市道路上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驾驶人为数不少,这里面有不懂得如何使用近光灯、远光灯,还有因为看到别人使用远光灯而跟随大众使用的。这些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这些乱用灯光的行为,轻则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重则发生交通事故,害人害己。那么如何才是正确使用机动车灯光的行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字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在照明条件较好的城区不宜使用远光灯。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只有使用好了灯光,才能达到安全的标准,才能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乱用灯光违法行为 交警常抓不懈
    梅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很重视整治机动车夜间乱用灯光的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交警支队常年来通过交通安全宣传和日常整治工作为手段,一方面通过媒体曝光、深入学校、单位、企业等部门上交通安全课、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为宣传方式,宣传夜间使用远光灯的危害,并宣传正确使用机动车灯光的行为;一方面通过日常整治工作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梅州城区每周有不少一晚的城区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在整治行动中,不少乱用远光灯的驾驶人受到了交警部门的处罚,通过宣传和整治,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行为逐渐减少了。但是,仍然还有不少的驾驶人罔顾他人的安全和法规规定,乱用灯光。
    7月3日晚上,笔者跟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来到梅州城区对这类行为进行整治并曝光。在当晚的行动中,不少驾驶人乱用远光灯被交警处以了200元罚款、扣1分的处罚。在一晚的行动中,就有10辆使用远光灯的驾驶人被查处,还有两辆小车驾驶人因为非法使用、加装疝气灯和特种车辆车灯被交警处罚。
    笔者随机采访了几位驾驶人,他们面对“了解在城市道路不宜使用远光灯的规定吗?”问题时,均含糊其辞。要么表示知道、清楚,一时间忘记了转换成近光灯;要么干脆就告白“不知道!”
    道路交通安全是需要由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共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来实现的,文明的交通行为是安全驾驶的基础,要形成良好的文明驾驶习惯需要广大交通参与者主动学习安全驾驶常识,学会尊重他人、礼让他人,方便他人才是方便自己,文明交通行为才会在这个城市的道路上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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