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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造谣传谣不可取 影响恶劣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17-04-25 05:00:00      来源:阳江市公安局   
 

    本地发生的一起一般火灾事故,却被好事者以“重大火灾”、“烧伤无数人”为标题上传“移花接木”的视频。日前,制造谣言的男子廖某被佛山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治安处罚。

    4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园内一纸厂仓库发生火情,接报警后,佛山公安、消防等部门迅速到场处置,奋力扑灭火情,现场未出现人员伤亡,未发生次生灾害。4月7日,一段题为“佛山狮山工业园纸厂因电焊引发重大火灾、烧伤无数人、够惨的!好恐怖”的视频在优酷视频平台开始流传。该视频中,大量员工从厂区中奔逃,多人身上多处被烧伤。这条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视频误导了受众,并引起了警方注意。经核查,视频画面内容为2014年8月2日昆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造成多人伤亡的现场视频。针对这起有意制造网络谣言、误导公众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案件,佛山警方迅速采取措施,锁定了上传视频的网民廖某,并于4月17日将其抓获。经审查,廖某对自己虚构狮山火灾致多人受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交代:4月初的一天,他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一条火灾事故视频,在没核实清楚的前提下,“移花接木“上传到优酷和转发到朋友圈,并在视频上标题为“佛山狮山工业园纸厂因电焊引发重大火灾、烧伤无数人、够惨的!好恐怖”。随即引来众多网友的阅读和评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廖某坦言对自己的造谣行为很后悔,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深感愧疚。目前,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依法对廖伟做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并责令其通过个人网络帐号澄清事实。

    事实链接:造谣传谣不可取 已有多人受到处罚

    近年来随着网络通讯的日益发达,网络谣言有了更便捷的传播渠道,社会危害更加凸显。但互联网从不是法外之地,制造或有意传播谣言不可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法律严肃制裁。

    2016年12月20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快速处置了一起因工资纠纷而起的跳桥讨薪事件,成功施救,未出现人员伤亡。当晚,一条题为《生死38秒!被“环保”逼上绝路?五斗桥惊现企业老板跳河自杀!》推文,并开始在网络流传。该推文称12月20日中午,广东佛山一位老板被环保封查,一时想不开跑到佛山平南五斗桥企图跳河自杀结束一生,以前述警情的手机视频配上“绘声绘色”的语音解说,该条推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点击量达数万之多,误导群众,影响恶劣。12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在广州花都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经审讯,赵某对其制造网络谣言供认不讳,警方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2017年4月13日上午9时45分,广东省茂名市茂名石化化工分部(乙烯厂)橡胶库房西库区橡胶产品着火。经消防官兵全力扑救,明火于当天14时20分被完全扑灭,事故无人员伤亡,未引发次生事故。在此期间,网民陈某思、陈某、冯某杰、梁某辉等人利用移花接木手法,将外地事故现场的“爆炸”视频谎称茂名乙烯厂装置发生爆炸在网络上大肆传播,与事实严重不符,误导了群众,造成了恶劣影响。当天下午,茂名警方依法传唤上述四人,并对根据其违法情节,依法对其四人处以1至10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希望广大公民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传谣、不信谣,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不要轻易相信和随意编造、转发不良信息以免造成社会混乱和群众恐慌。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针对个别网民在网上无端编造、刻意传播谣言及谣言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将坚决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整治。对在互联网上故意制造、散布谣言且触犯法律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如果触犯《刑法》的,将根据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第291条之一第2款)、侮辱诽谤罪(246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第22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7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等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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