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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行为量刑不一样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17-09-05 00:00:00      来源:阳江法院网   
 

  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单位上班的上班族来说,同作为侵犯财产罪范畴的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应该不是很陌生的名词。它们虽然都是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利益,但是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犯罪行为。那么,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在定罪量刑方面有哪些不同呢?下面,我们请市中级法院有关法官通过两个案例为读者们普普法。

  典型案例

  挪用公司货款投资销售员触犯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李某是某建材公司的销售员,自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李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挪用某建材公司货款逾26.7万元用作投资汽车维修厂。案发后,李某的妻子李某香向某建材公司退还货款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继续追缴被挪用的资金15.7万元返还被害人。

  私自变卖公司财物司机以职务侵占罪获刑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林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铲车司机的职务之便,未经该公司允许,私自将公司的一辆黄色装载机开到某镇停放,并以每吨550元的价格将装载车卖给赖某,得款81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该辆装载机并发还给某公司,某公司对被告人林某表示谅解。经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装载机的价值为85500元。

  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追缴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8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所类似,有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点难以区分。两罪存在共同点:均有侵占的行为、均为公司员工、均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侵犯了公司、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利用、控制和支配了公司的财物。从以上几点看两罪性质上有些类似,那么应怎样区别?

  从两罪名中的“挪用”和“侵占”两词来看,挪用资金的目的仅仅是挪用,所谓“挪用”也可以理解为暂时借用、用完即还,犯罪分子的主观上是先利用了公司的资金来从事个人活动的目的,经营盈利或者借贷给他人,然后再归还,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职务侵占罪,“侵占”即为占有、侵吞,是直接侵吞、窃取公司的财物,并不打算归还,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归还资金,但主观上想归还,司法机关还是会对不归还的原因进行甄别是否为挪用行为。法院对挪用资金罪的认定,除了实施犯罪时的行为,还会看行为人是否采用弄虚作假的方法来意图掩盖自己的非法目的,以及案发后行为人是否逃避归还,归案后有无归还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逾26万元的资金进行个人的投资营利活动,时间跨度比较长,但归案后及时将挪用的部分资金归还,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认定其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为:①侵占的对象为犯罪分子所在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特别指出的是,其他单位并不包括国家机关单位,因为职务侵占罪并不属于职务犯罪;②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是利用了其在职务上的便利,有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的条件;③非法占为己有,这里的占为己有包括通过侵吞、诈骗、盗窃等手段来占为己有,例如将款项侵吞、将自己经手保管的车辆、货物出售、转让或者赠送等,以上几项也可用来区别于诈骗罪、盗窃罪或者贪污罪。触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被告人林某利用司机身份可以接触到公司车辆的便利,将本该属于公司所有的装载机卖给了他人,非法获利8100元,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故法院认定其触犯的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林某的非法获利所得数额较大,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指出,人们应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并以此为戒,正确认识自己的岗位职责,遵纪守法,珍惜自由和生命。

 

  撰稿人:刘小婷、麦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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