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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粤定居入户

2010-03-30 07:11:41 

 一、审批条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省定居,并申请加入中国籍或办理内地户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 本人申请报告;
   ·属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入籍,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属华侨的,需《华侨回国定居证》;属台湾居民的,需《台湾居民定居证》;3、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书》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办理步骤
   1、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收缴并妥善保管其《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华侨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其护照和身份证件由持证人保存。
   3、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其台湾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4、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办理入户。其外国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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