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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定居入户办事指南

2017-09-27 05:00:00 

 

一、事项名称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入户

二、办理机构

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三、办理时间、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四、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公通字[2016]34号)

3、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广公()字﹝2013506号)

五、申请资格、条件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自愿放弃港澳身份申请落户

六、所需材料

1、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2、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5、原籍户籍证明;

6、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7、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七、办事流程

1、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辖区派出所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核审,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2、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受理单位。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将批准情况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3、受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批准入户的,由申请人到辖区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存档备查,出具《证件收存证明》。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表格领取

    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咨询、投诉电话

0662-3313271

十一、办公时间

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7:30(除法定节假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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